服务员因病死亡未认定工伤, 宾馆是否该赔? ——雁峰法院向“和稀泥”说不
2026-10-14 17:10:1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李小兵 | 点击量:531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李小兵)宾馆服务员患有三级高危高血压,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后死亡,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。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。家属认为死者系因劳动强度过大致死,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,要求宾馆赔偿79万余元,该如何处理?

基本案情

2023年1月,张某入职衡阳某宾馆,主要从事客房打扫工作,每天工作8小时,每月休假4天,加班可获提成。2023年5月2日早上7点21分,宾馆工作人员用对讲机呼叫张某查房未接听,安排人员寻找,发现张某倒在七楼布草间。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医抢救。入院诊断为:高血压3级(极高危)、右侧基底节出血并破入脑室、脑疝、脑肿胀、梗阻性脑积水,脑出血量多伴脑疝。5月10日,张某被宣布临床死亡。张某工作期间还在其他宾馆兼职,且从未服用过任何降压药物。张某死亡之后,宾馆垫付丧葬费20000元及张某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用。2023年5月29日,张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人社部门以张某在发病48小时之外死亡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作决定,张某家属不服向衡阳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后又撤回起诉。2025年,张某家属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认为张某死亡系宾馆违法用工导致张某过劳死,请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79万余元。宾馆则认为张某系因自身疾病导致脑出血死亡,与宾馆无关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的主要工作是打扫客房卫生、铺被、叠被、叠毛巾等,并不涉及重体力劳动,其工作环境也并非高温高湿等恶劣环境,其家属主张的过劳死证据不足;且张某入院病历资料显示,其是因高血压(三级、极高危)长期未服用降压药物,从而造成脑溢血、脑疝,死因明确,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并无过错,在人社部门已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,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,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说法

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。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,相当于变相认可了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效力。但原告却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,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,严格适用法律,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,旨在向全社会传导一个正确的司法理念,即“谁死谁有理”的陈旧思维一去不复返。长期以来,社会上弥漫着一种怪异的风气,只要出了人命,无论有责无责,家属总能找到理由向相关单位或人员索要巨额赔偿,仿佛“死亡”本身就是一张无往不利的道德绑架票。然而,法律的存在意义,绝非为了填补不幸,而是为了定纷止争、捍卫公正。那种试图利用公众同情心和法律模糊地带进行的“敛财式维权”,正在被清醒的判决逐一击碎。法律不再是无条件的“人道主义提款机”,在过去有些类似案件判决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“补偿金”,看似安抚了家属,却极大地伤害了公序良俗,变相鼓励了“死了就要赔”的恶习。法院驳回无理诉求,不仅是维护了法律公正,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深层净化。


责编:陈梓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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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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